•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3-0861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申报 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农业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和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工作

2023年度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通过温州市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监测服务系统申报审核,具体在“企业注册”模块中进行(操作说明见附件1)。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请于8月7日前根据《龙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对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工作

2023年度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工作通过温州市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监测服务系统申报审核,具体在“企业注册”模块中进行(操作说明见附件3)。符合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于8月7日前根据《龙港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2023年度县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通过温州市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监测服务系统申报审核,具体在“企业注册”模块中进行(操作说明见附件1)。符合要求的农业龙头企业于8月7日前根据《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四、有关要求

申报主体和被监测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等称号。对未上报监测材料的单位,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

联系人及电话: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陈雅晴(59868044),

通讯地址:龙港市江滨路174-184号。

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pdf龙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pdf温州市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监测服务系统网上操作说明.pdf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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