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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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保住办(2021)3号),以及龙港市政府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长租房项目的要求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适用于龙港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 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的承 租条件、租赁程序、租金价格等有特别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特别规定为准。 (二)本细则所称的"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公开发布招租公告 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 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 赁住房。 二、 主体管理要求 (一)运营单位应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前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申请备案,并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取得用户操作权限,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整体承租后安排 的入住人(以下简称"入住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承租 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龙港市范围内无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2.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龙港市范围内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4. 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三个月以上。 (三) 运营单位设置其他条件的,应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项目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告知。 三、 房源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需将房源上传至浙江省保障性租 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 (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标准完成装修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装修标准上,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套内应有独立厨卫空间,对于出租使用已超过10年未重新装修或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居住条件较差的项目,应重新装修或实施更新改善,提升居住环境。在家具家电配置上,应配置床、桌、柜、椅及空调、热水器等基本家具家电,鼓励配置沙发、茶几、电视、微波炉等家具家电,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应配置灶具、油烟机、冰箱等家电。家具家电可由出租房配置或提供租赁条件,也可由租赁方购置或租赁,并满足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出租的项目在房源首次或改建装修后发布招租公告前,企业应委托具备CMA检测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五项标。企业应及时向承租人主动出示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使用前,项目运营单位要明确具体的租赁价格,并对社会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80%执行。 (五)保障对象在龙港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另外享受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20%优惠。 (六)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确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租金没有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要求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四、 租赁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符合供应条件前,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预计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 (二)运营单位在招租前,确定保障性租货住房是面向社会出租或定向出租。确定为定向出租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部门书面认可。 (三)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的,运营单位应 发布招租公告。公告中应明确房源情况、租金价格[一套(间) 一价]、房屋套(间)面积、租赁期限、承租条件、租赁流程等 内容。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前,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上传招租通知及相关材料。通知中应明确房源情况、租金价格[ 一 套(间) 一 价]、房屋套(间)面积。 (四)积极推广浙里办APP“城镇住房保障”微应用,引导新市民、青年人在线申请房源租赁,并引导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全流程业务操作。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报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入住人条件审核、费用收缴、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转租赚取差价。运营单位应将入住人信息上传至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 (六)在租金收缴上,鼓励通过专用账户收取租金,并对收取的租金进行适当监管,原则上按月或按季收取租金,禁止“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行为。 (七)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出租给本单位、本 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仍有多余房源的, 可以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运营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面向社会出租的有关租金、房源、租赁等要求执行。 (八)运营单位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套、按间或者按床 位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住房已经出租使用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九)租赁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在入住人入住前),承租人或入住人应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资料,运营单位应对承租人或入住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运营单位不得签订合同、不得安排入住。 (十)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备案。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变更、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通过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十一)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前已运营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承租人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要求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执行,并重新签订合同。 (十二)积极推行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文本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化解途径。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约定其他事项,并在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约定"中予以体现。运营单位的格式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房屋房号(按间出租的注明房间号,按床位出租的注明床位号)、租金、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期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房屋交割等内容。对企业内部职工免费或低租金租住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简化合同内容。 (十三)鼓励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但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人或入住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 (十四)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租赁资金监管要求。 (十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十六)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 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七)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 性租赁住房小区安保、清洁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合法运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十八)积极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建设改造,利用智能门锁前端联合软件管理平台实现保障房租后智能管理应用,实现“实人入住”,将违规租赁、违规经营等行为从源头进行规避。同时,通过软硬件应用,为管理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做到管到关键人管好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守住保障线,进一步提高保障房的合理、合规使用,确保用在实处。 五、 严格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以租代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建立巡查检查制度,重点查处主体备案、房源申报、承租审核、租赁价格、合同备案、挑客拒租、以租代售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 (四)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细则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龙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