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4-1005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问答】关于《龙港市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出台了《龙港市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该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保障被征迁对象合法权益,改进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特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该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龙港市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未经登记建筑,是指土地或房产等职能管理部门未登记的建筑;原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未经登记建筑已有相关规定的,按原征收实施方案执行;未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

答:龙港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认定办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并根据征收项目情况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工作。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一)调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要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开展调查。

(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提出初步意见,以市政府名义逐户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认定意见以列表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对调查情况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相关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四)异议处置。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认定办或工作专班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核查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再次在征收地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以核查公示结果为准。

六、认定内容及补偿标准有哪些?

答:认定内容及补偿标准如下:

符合文件第四条第(一)项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符合文件第四条第(二)项三种情形之一的,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可给予调查认定,根据征迁项目补偿方案给予相应处置。

符合文件第四条第(三)项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产权置换,可予以货币补偿。

七、认定后的如何处理?

答: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不可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

八、未经登记认定程序中建筑权利人应做些什么?

答: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权利人及相关利害人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市认定办可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十、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99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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