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4-1124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龙政发〔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22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的通告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需对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经审查,该房屋征收行为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现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该地块房屋实际状况,将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

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四至范围:(区块一)东至松阳路和松阳小区以西,南至新美洲河,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堤;(区块二)东至彩虹大道,南至世纪大道,西至学校围墙沿线和龙翔路(部分至沿街民房以东),北至龙美路;(区块三)东和南以潜龙学校围墙至龙新路为界,西至龙翔路,北至新美洲河;(区块四)东以企业围墙为界,南至世纪大道,西至龙翔路,北至民房弄堂;(区块五)龙翔路东西两侧沿线民房,南至港耀路,北至世纪大道。具体征收与补偿范围以划定的红线范围图为准,但本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除外,用地总面积为75.64公顷(1135 亩)。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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