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港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机制,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动态管理机制纳入目录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四、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龙港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决策主体 | 承办部门 | 法律政策依据 | 计划完成时间 | 是否 履行 公众 参与 | 是否履行听证程序 | 是否履行专家论证 | 是否 履行 风险 评估 | 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 |
1 | 《龙港市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2023—2035年)》 | 龙港市 人民政府 |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25年12月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备注:1.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2.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认证;
4.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5.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