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公安局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做好养犬管理相关事项委托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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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养犬条例》),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养犬条例》的有关规定,龙港市公安局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共同研究,决定将公安机关负责的限养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及与登记相关的行政处罚、无主犬捕捉等职责,依法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关委托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二、委托执法事项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龙港市公安局的名义行使龙港市行政区域限养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工作及登记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捕捉无主犬工作,具体有: (一)行政许可。《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养犬登记工作,包括受理、审查、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有关事项。 (二)行政处罚。《养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对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包括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三)捕捉无主犬。《养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捕捉无主犬工作,包括受理、现场捕捉、依法处置等有关事项。 三、双方职责 (一)龙港市公安局职责 1.会同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委托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提供“龙港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用章”及相关法律文书,指导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明确“养犬管理专用章”适用于与养犬管理委托事项相关的许可、处罚等工作。 2.监督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纠正、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3.对委托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因委托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配合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4.建立健全委托执法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公安执法保障。 (二)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规范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接受龙港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执法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配合龙港市公安局做好因委托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工作,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材料以及配合出庭等;负责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4.不得将委托执法职责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不得将“龙港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用章”用于与委托执法事项无关的工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至2026年9月7日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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