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83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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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0383刑初152号
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蔡德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本调解协议公告期限30日,调解协议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人:龙港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章彬 联系电话:0577-68582153 联系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蔡德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蔡德招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龙港市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蔡德招赔偿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11518.8元(已当场履行); 二、被告蔡德招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港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000元(已当场履行); 三、被告蔡德招定于2025年7月20日前就其非法捕捞损害生态的行为在温州市级以上级别的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蔡德招承担(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