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龙港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以及装修垃圾。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分拣、消纳,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场所。
五、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六、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巡查发现,部门管理打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选址,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审查车辆运输资质,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严重干扰正常施工建设、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秩序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等工作。
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协助等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八、产废建设工程、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转运场所、消纳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实现与省建筑垃圾系统的对接与共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其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建筑垃圾系统联网。
源头减量和管控
九、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严格落实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十、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设计单位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禁止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单位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十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十四、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防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贮存和运输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不得将危险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入建设垃圾贮存、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十六、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装修垃圾应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十七、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2.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运输至经批准的回填、受纳场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3.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4.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5.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6.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
7.承运经市行政审批局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8.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9.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渣土运输作业时间为18:00—22:00;
10.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从事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港务、海事、航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文书,符合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十九、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船舶应当按照核定航线行驶,配齐船员,并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装载、倾倒动态;
2.船舶应当安装安全管理监控、电子信息装置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规范使用;
3.船舶应当保持船体外观清洁,无明显破损、变形、锈蚀,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排放、倾倒承运的建设工程垃圾;
4.船舶航行、停泊时,应当对货舱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做到货舱不外露;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十、转移建筑垃圾的,相关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
利用和处置
二十一、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
1.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
2.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
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当通过规划进行控制,以项目内部平衡消纳为主。建筑渣土内部回填,应当对运输路线进行硬化,在作业点设置喷淋设施,运输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或者湿法作业,防治扬尘污染。建筑渣土确需外运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周边按照就近原则选定回填场地或者受纳场地。
二十二、建筑渣土回填、受纳场地所有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2.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
3.制定防止建筑渣土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纳建筑渣土。
二十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城乡规划及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二十四、建设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必须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公司承运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至指定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承运。
二十五、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等零星施工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作业,在现场设置围挡防止造成路面污染,产生的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应当分类堆放,并及时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
二十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关闭、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
2.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
3.配备视频监控、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4.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制定防止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停止受纳后,应当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二十七、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
监督管理
二十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应当接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智慧管控平台,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时监控。
二十九、 建筑垃圾清运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负责,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单位支付清运费用。
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三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附 则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龙政办发〔2025〕16号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