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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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龙港市沿江路332-336号。 法定代表人:蔡寿畅,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3833000084980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于2021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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