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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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8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0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300元/平方米。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多层住宅(7 层及7 层以下)为 40 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 层-18 层)为 60 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9 层及 19 层以上)为 78 元/平方米。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修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票据,专户储存。
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龙港市财政局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