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1-042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龙资规发〔2021〕35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63-2021-0005

关于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关于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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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8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0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300元/平方米。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多层住宅(7 层及7 层以下)为 40 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 层-18 层)为 60 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9 层及 19 层以上)为 78 元/平方米。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修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票据,专户储存。

  • 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 龙港市财政局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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