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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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1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敏,局长。 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316号。 申请人对其投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置及回复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并于2021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