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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港政复〔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2- 07- 20 10 : 57 浏览次数: 字体:[ ]

龙港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温港政复〔202114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

法定代表人:胡碧群,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资规信访【2021053《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认定龙资规信访【2021053《其他法定途径告知书》的行政行为无效

经审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浙江省信访局信访反映“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的征地批文即浙土字【B2001】第10315号行政行为违法”。该信访件转至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经审核,并不属于信访程序处理事项,属我单位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事项,已内导至我单位规划用地科,处理结果将在一个月之内反馈给您”;并于2021年8月31日对上述告知作出补充答复。

同时查明,申请人叶永莲等人围绕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的浙土字【B2001】第10315号征地批文流程的政府信息公开及请求确认该批文违法事项,先后多次从各个方面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温州市行政复议局等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但经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其提出的每一次诉请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被驳回。以下是涉案争议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的部分裁判情况:

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人等15人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批准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2016)浙03行初226号审理裁定驳回该起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浙行终239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等6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苍南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的苍政发【2001】355号关于同意实施2001年度苍南县建设用地(整理)第三批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无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初674号审理认为该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等人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794号裁定驳回。

另查明,申请人等10人就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将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征收为国有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浙行赔【2020】4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经关联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查询,以申请人叶永莲为代表的当事人就其承包地被征收为由,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且其诉求均已被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所否定,然其不顾相关事实与法律论断,多次重复申请、多级申请,造成了行政资源及诉讼资源的极大消耗与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知,当事人行使行政或司法救济权利应当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得有恶意诉讼、无理缠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救济诚信的行为,综合上述事实,申请人再次提起本案诉求,已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实属公民权利的滥用。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上级转办的信访处理事项作出的该答复告知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的任何实体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已经被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征地争议所反复提起的复议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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