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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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1〕2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敏,局长。 住所地:龙港市金钗街3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编号为1330382002020091550940206的举报作出的答复,于同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天猫平台某旗舰店(经营者为某公司)购买了“电动摩托车头盔男电瓶车头盔女四季半灰夏季防晒可爱轻便式安全帽 男女款,大小可调解,通风透气,防晒防刺眼”商品。实际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为普通的电动车防护帽,并非摩托车头盔。该公司虚假宣传导致申请人上当受骗,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所反映的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1.商品标题名中开头即为“电动摩托车头盔”;2.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被投诉人也从未承诺自己售卖的就是摩托车专用头盔”,被举报人在商品标题中写明了“电动摩托车头盔”、“男电瓶车头盔”、“安全帽”,其所售的商品自然应当与上述三个描述相吻合;3.被举报人在销售普通的电动自行车头盔时,冠以“摩托车”的名称,其意就是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主观故意性极强。显然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举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投诉某公司电动车头盔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开启调解程序,因申请人不愿调解而终止。申请人又以相同事实于2020年9月15日举报该公司,要求查处,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1.涉案商品在商品详情说明中已经明示“适用范围:电动车”;2.执法人员通过涉案企业店铺商品信息管理链接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头盔适用范围列选选项为“电动车”,并对其网店全部产品进行分类查询,在摩托车类别选项下未发现有任一产品;3.执法人员现场对被举报产品的库存样品进行检查,发现该产品的合格证标注名称为“电动车头盔”。根据被投诉人经营的商品的实际情况,被投诉人的天猫网店商品讯息整体文义、商品、图片说明及产品信息分类管理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以罗列各类头盔名称形式作为其该商品的标题中涉及了“摩托车头盔”用词,但此标题中各类头盔名称仅为无规则罗列,并无突出且特指该商品为“摩托车头盔”之意;后续商品属性分类、图片说明等均未隐瞒暗示“摩托车头盔”之意,亦无虚伪不实的广告内容;鉴此大众消费者不会因产品标题使用不规范而产生选择购买该产品。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8日,朱某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标题为“电动摩托车头盔男电瓶车头盔女四季半灰夏季防晒可爱轻便式安全帽”的产品。该某旗舰店的实体经营公司为某公司。2020年9月15日,朱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公司虚假宣传。同年10月1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举报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天猫店铺进行核查,发现该款头盔为电动车头盔,其产品推销链接中也已经列明‘适用范围:电动车’。被投诉人也从未承诺自己售卖的就是摩托车专用头盔。投诉人收到货后发现商品的合格证名称也确实是‘电动车头盔’。故执法人员认为该商品的说明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阅读商品信息。另外执法人员建议投诉人如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朱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温州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商品的链接系“电动摩托车头盔男电瓶车头盔女四季半夏季防晒可爱轻便式安全帽”,商品详情显示该商品的适用范围系电动车。虽涉案商品链接中含“电动摩托车”字眼,但结合链接及商品详情页等商品信息可以明确涉案广告宣传旨在宣传电动车头盔,并非摩托车头盔,对一般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无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称涉案商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编号为1330382002020091550940206的举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