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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11- 14 09 : 5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速龙港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消费和外贸新业态,做好商贸提质扩容工作,经龙港市政府同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11月2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77-68661758。

电子邮件:g172444988@126.com

信件:龙港市行政副中心1号楼三楼市经济发展局商贸服务模块309室。

联系人:陈加伟    电话:0577-68661758。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商贸业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稳增长,推动商贸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现代体系,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奖补项目

条款内容

依据

执行方式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备注

1

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从纳统当年开始分三年兑现,每年10万元。兑现期间企业不得退出纳统,否则不予兑现未补资金);对首次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龙政发【2022】17号第1条

资格定补

温州纳入总量,瓯海没有纳入

2

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批发、零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首次纳统当年营业额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龙政发【2022】17号第1条

数据核较


3

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对主营龙港规上工业企业产品与材料以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营业额)达到3亿、5亿、10亿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奖励30万、50万元、100万元。”调整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将企业贸易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销售额超过1亿元,按销售额的0.5%、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温政发【2023】6号第13条企业工贸分离奖励

数据核较

新增

4

支持会展业做专做强

支持以展促销,对参加由省商务厅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目录展会的,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2)万元。

龙政发【2022】17号第4条

数据核较


5

支持会展业做专做强

进一步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在龙港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展(博)会按上述标准给予承办单位补助。

龙政发【2022】17号第4条

数据核较


6

鼓励争先创优树品牌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调整为“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温政发【2023】6号第9条商贸企业品牌建设奖励

资格定补

温州纳入总量

7

鼓励争先创优树品牌

“对当年被评为全国示范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调整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高品质步行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示范智慧商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8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评出1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温政发【2023】6号第10条培育核心商圈奖励

资格定补

温州没有纳入总量

8

支持首发首秀

“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龙港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的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调整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市区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活动主办方补助。”

温政发【2023】6号第15条首发首秀补助

数据核较

温州没有纳入总量

9

支持招引首店

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新增),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新招引汽车4S店一家,当年纳统的另给予奖励30万元。

温政发【2023】6号第16条招引首店奖励

数据核较

温州没有纳入总量

10

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奖励

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运营企业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温政发【2023】6号第1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奖励

资格定补

新增

11

电商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补助

鼓励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我市企业一年内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每发生1000万元B2C网络销售额、1亿元B2B网络销售额,给予平台服务费30%、最高20万元推广补助。

温政发【2023】6号第2条电商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补助

数据核较

新增

12

电商供应链体系补助

支持供应链项目建设,对能够整合设计研发、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策划、品牌运营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的供应链、选品中心和新型产业带项目,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温政发【2023】6号第3条电商供应链体系补助

数据核较

新增

13

电商品牌建设补助

对进入天猫(淘宝)、京东、抖音、快手等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的符合条件的本市电商企业,给予品牌设计、研发和推广实际支出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温政发【2023】6号第4条电商品牌建设补助

数据核较

新增

14

电商项目招引奖励

对招引市外来龙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商销售企业或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含电商平台企业),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的80%给予补助。对市外电商企业在龙注册,首年在龙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并承诺在龙保持相应运营规模3年以上的,首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招引大型、总部型等电商龙头企业的,实施属地政府“一企一策”政策

温政发【2023】6号第5条电商项目招引奖励

数据核较

新增

15

电商重大活动补助

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重大活动(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等),按其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给予承办单位补助,最高50万元。对赴外地参加各类电商展会的企业,经省、市、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需提前到市经济发展局备案)

温政发【2023】6号第6条电商重大活动补助

数据核较

新增

16

自建电商平台做大做强补助

对自建平台年B2C交易额每5000万元、B2B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平台企业5万元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20万元,入驻市级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可放宽至30万元。

温政发【2023】6号第7条自建电商平台做大做强补助

数据核较

新增

17

非独立法人企业转设独立法人企业奖励

对在龙港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温政发【2023】6号第12条非独立法人企业转设独立法人企业奖励

数据核较

新增

18

展会做专做强奖励

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本地注册会展企业、本地展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本地展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温政发【2023】6号第68条展会做专做强奖励

资格定补

新增

19

网络零售奖励

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销售的纳统企业,按年网络零售额每500万元B2C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B2B网络销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瓯委改发〔2023〕1号

数据核较

新增(瓯海)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原则上为龙港市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龙港市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支持人力资源业发展”政策条款涉及申报主体不受“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

类限制。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龙港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及解释由龙港市经济发展局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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