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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 11- 24 16 :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解决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政策意见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集思广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4日-12月5日

联系人:陈民星,59902580

联系邮箱:921939305@qq.com

联系地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西一街181号)A302办公室


附件:《关于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关于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土地征收、土地整合、房屋征收、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征迁项目范围内的住房保障。

第三条 龙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的受理、调查、认定及核准落实工作。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由资规、农业农村、社会事业、政法及属地联合党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小组。

市经发、公安、财政、社会事业、资规、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审计等部门以及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涉及项目征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一)具有项目征迁所在社区常住户口和项目征迁所在社区土地承包权或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以下简称社员资格)的居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之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

2.年满22周岁未婚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查符合单独立户条件;

3.在本村,离异后无房产且未再婚(离婚须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时离婚已满5年)。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合法住房、宅基地或未获批个人建房的(含实际拥有住房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相关权属证明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报:

1.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公告发布前,父母原名下的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且时限已满5年,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2.房产原系父母名下,经合理分家析产或继承后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3.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年内未落实申请人住房保障,1年期满后申请人购买了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无出售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征收范围内经相关部门确认为违章建筑的居住用途房屋,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或移交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申请人在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基础上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住房保障:

1.原属征迁项目社区(村居)(以下简称社区)户籍,因参军、上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又重新迁入,且具有征迁项目社区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

2.原属征迁项目社区户籍,因经商或其他等原因户籍迁出后在项目启动3年前迁回征迁项目社区,且拥有征迁项目社区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并在居住地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福利的;

3.原属征迁项目社区户籍,因婚姻迁出户籍,现离婚后迁回征迁项目社区,在原结婚地没有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在征迁项目村仍保留土地承包权或社员资格的,满10年或项目可申报最后期限满5年。

第六条 申请人具备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报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缓报:

1.户籍没有迁出而参军、上学、服刑外出的人员,在实际没有返回原居住地之前的;

2.因各种原因,户籍未迁出,而在外地结婚,配偶或子女又非龙港市户籍,在配偶子女户籍迁到项目征迁社区之前的。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申请;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货币化或老人院赡养的方式进行补助。情况特殊的须经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或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等疑难问题,但确需解决征迁项目范围内个人住房保障问题的,经社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本人或家庭直属亲属重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将唯一合法住房出售用于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出售原有唯一合法住房导致无房的对象;

(二)独女户或多女户的未婚女儿申请申报的。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等相关依据(及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所地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经济合作社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人所在社区管理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上报至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并提交社区经济合作社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公示情况。

(二)调查和审核。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婚姻、住房、个人建房审批、分家析产、房产继承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审核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讨论,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公示和核准。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社区的公开栏及征迁项目实施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予以核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重新核查后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认申请人资格,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住房、不合理的分家析产、继承、转移登记等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征迁项目实施单位不予批准或取消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计算方式: 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申请人户口簿登记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如申报人有兄弟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则父母按一人计算。

因参军、上学、服刑暂时离开户籍地的应予以计算家庭人口数量。

第十一条 征迁项目住房保障申请应该在土地征收公告或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落实及购置价格的确定

1.项目所在社区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房保障户,于征收项目安置区块房源内统筹解决安置房的安置。

2.项目征收范围内住房保障户的违法建设居住用房不作重置价赔偿。

3.不享受征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奖励政策。(特困户、残疾人补助以民政部门确认为准)

4.项目征收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户,以户籍在册每人30㎡认购,每户最多不超120㎡给予确定认购,2人以下(含2人)给予60㎡认购,因房屋套型面积的原因需以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补购。

5.住房保障户购置安置房价格按所在安置地块个人建房项目代建综合单价4580元/㎡。2022年10月20日之前启动的房屋征迁项目内住房保障户购置安置房价格按原安置地块政府回购款的80%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取得房产的,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起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征迁项目住房保障认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发生因工作人员敢于担当导致工作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情形,经核实个人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廉政问题的,所在单位可以依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问题尚未解决的,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启动的征迁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年x月x日开始施行。


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户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地址


户口簿号


家庭

其他

成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住房保障户情况说明

本户无房,且符合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迁项目范围内住房保障户认定条件,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撤销住房保障户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初审意见


该户无房,同时符合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征收范围内住房保障认定条件,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公示无异议,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联合党委审核意见


经查,该户无房,符合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征收范围内住房保障认定条件,同意上报。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不动产审核意见


经核查,以上    人至今无土地、房产登记记录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用地审核意见


经档案管理系统查询,该户   人均无个人建房用地报批记录。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征迁单位审查

意见

项目经办人:                       项目分管负责人:


项目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一、此表作为龙港市征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住房保障户安置房购置资格审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本表有效期最长至龙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范围可购置时间截止日为止,如公示期间符合购置条件人未按规定提出购置申请,此表自动作废,取消住房保障户安置资格条件。

三、申请人申请建房以户(包括个人户和家庭户)为单位,审查标准依据龙政发[xxxx]xx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人即为住房保障户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性别:男或女;出生年月、民族与身份证上相同;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上的人口数为准;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号码;联系方式:填写常联系的手机号码或电话号码;家庭详细地址,填写常住的某社区某号门牌。

五、家庭其他成员情况,填写配偶及户口簿上除本人外所有人员的详细情况。

六、户主签名,要求本人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

七、社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由社区核查人核查属实后签名并盖公章;联合党委意见,由联合党委核查人(一般为驻社区干部)核查属实后签名并盖公章。

八、不动产审核意见,由市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人员对该户土地、房屋登记情况(包括购买商品房等)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签名并盖公章。

九、用地审核意见,由用地管理部门负责核查该户个人建房(包括拆迁安置、下山脱贫、老房拆建等)报批情况,核查属实后由核查人签名并盖章。

十、项目征迁单位复核意见,项目征迁单位对以上内容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由主管领导签名或盖私章后,加盖项目征迁单位公章。



编号:              


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

住房保障户安置协议


(套房产权安置)


住房保障户姓名:                                     


住房保障户地址:                                  


联  系  电  话:                                     



编号:                  


住房保障户安置协议


甲 方:xx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x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核定人员: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为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为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为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为                

为了切实解决                  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群众的住房困难,保障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龙港市XXX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龙政发〔xxxx〕xx号)、xxxx纪要内容,经xxxx项目组审核批准,现就乙方的住房保障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项目建设需要,在该项目批准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乙方应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支持甲方的开发与建设。

二、甲方提供坐落在龙港市              小区的     套保障性安置用房(以下称安置用房)作为乙方保障性住房(具体幢号与房号以乙方摸文抽签定位结果为准),乙方购置甲方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三、甲方根据核定的乙方可安置人口数量为     人,确定乙方购置安置用房应安置的面积为    ㎡,乙方自愿补购的面积为    ㎡,安置用房总面积为     ㎡。

四、乙方购置安置用房的应安置面积按所在小区安置房建设的政府回购价的80%即        元/㎡结算,乙方补购的面积按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结算,乙方需支付应安置面积购房款        万元+补购面积购房款      万元,合计应支付给甲方购房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五、乙方购买安置用房的实际面积,按房产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应安置面积以 3504 元/㎡(政府回购款的80%)进行购买结算。因建筑误差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乙方需按照市场评估价(       元/㎡)进行补购,实际安置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甲方应以市场评估价(      元/㎡)减乙方权益价      元/㎡(政府回购款的80%)进行回购。

六、甲方提供乙方的安置用房朝向、层数、房号(幢号)采取抽签或摸文方式确定。

七、乙方需在安置用房抽签或摸文后30日内结算并付清购房款,如果乙方拒绝参加安置用房认购抽签、摸文或不能按时付清购房款,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住房保障权益,本合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签订协议后如发现乙方通过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安置用房的,一经发现查实,本协议自行作废,已安置的套房予以收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资规局与属地联合党委各备案一份,其余存放甲方档案室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户审批流程

1、所在社区召开通过“五议两公开”,讨论上报住房保障户名单,

2、住房保障户申请人填写住房保障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3、社区负责人制作户籍审查表,公安局盖章

4、住房保障户申请表上各部门审核并盖章

5、社区负责人收集材料后提交至项目小组(材料包括:住房保障户申请表、住房保障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社区代表大会记录本复印件、社区上报住房保障户公示照片、公安局户籍审查证明)

6、项目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由项目组移交至主管科室

7、主管科室进行网络公示及社区信息公开栏公示(照片留档)

8、主管科室按公示情况拟定议题,提交会议,出具认定纪要后由中心主管领导在审查表上签字并盖章

9、项目小组牵头组织协议签署,并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进行归类

10、主管科室组织摸文并结算

11、主管科室对材料进行再校对,校对后移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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