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3-0817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3〕45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3-0010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6日召开的龙港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推动龙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龙港市域内地方技术性规范制定、标准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技术性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性规范),是指在本市农业、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但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技术要求。

(二)工作原则。标准化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自主、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个人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逐步建立和推行实施“首席标准官”制度;鼓励龙港市域内的印刷包装、新型材料、绿色纺织等特色产业建立省、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产业标准化研究。

二、职责分工

(一)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组建龙港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标准化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标准化综合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技术性规范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标准化工作数字化改革,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和标准化奖补工作。

(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技术性规范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以及标准、技术性规范等在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标准制定

(一)技术性规范

1.立项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立项建议,不定期发布技术性规范立项指南。

2.立项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的,纳入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先立项后评估,予以优先立项。立项的项目应当在十五个月内完成,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应当撤销立项。

3.组织起草。立项后,起草单位应成立编写小组,编制立项计划,按照立项计划开展工作,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技术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收集的意见及建议报送审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组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5.报批发布。起草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送审文本,形成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批材料完整性、制定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符合要求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6.备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温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评估复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技术性规范的评估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三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等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在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做好实施情况复审评估,报温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复审结果。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3.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也可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及判定原则。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应当予以明示;企业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或者检验方法的,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四、标准实施

(一)技术性规范。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技术性规范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免费向社会公开技术性规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配套措施,组织技术性规范实施。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向社会承诺其发布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倡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

1.社会团体应当要求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鼓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开展社会治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中采用团体标准。

2.企业应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企业应严格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该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三)标准认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产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申请认证,使用认证标志。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本市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在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领域创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进标准实施应用。

(五)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招标时优先选择标准“领跑者”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发现未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可通过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标准化统计监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统计主管部门部署开展标准化统计监测工作,掌握标准化工作状况,分析统计监测数据,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

(三)标准化绩效考核。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绩。每年定期对各部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绩权重由市考绩办确定,评定结果与单位考绩挂钩。

(四)举报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

(五)标准化白皮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龙港市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公布全市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标准制定实施情况、自我声明公开情况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标准化工作成效等。

六、激励措施

(一)标准化工作奖励。设立龙港市标准化领域最高奖项即龙港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并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二)标准化项目奖励。标准化奖补项目包括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补贴、标准制修订补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标准创新贡献奖励以及其他在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中所需的奖补项目。

具体激励制度另行制定。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日起实施。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问答】关于《龙港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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