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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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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383)A [2023]-0005号,审批同意龙港市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印艺小镇配套设施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四至范围:西至彩虹大道,东至松涛嘉园,北至世纪大道,南至七河界,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南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057公顷(合24.0855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6057公顷(含耕地1.548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3.0393 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625.9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464.55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59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 [2023]-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9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附件: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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