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打造龙港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政策推进“扩中”“提低”,进一步加强对相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帮扶,着力提升相对低收入群体在走好“共富路”进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特制定我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要求,以推进“扩中”“提低”为突破口,按照政府兜底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物质与服务相结合的要求,率先构建“共性+专项”扶持政策工具箱、“全面覆盖+精准画像”群体结构数据库,推动帮扶相对低收入群体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轨道,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
二、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十大行动助力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下称“低边”)、特困及其他相对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到2025年,居民人均收入达到 7.7万元,落实相对低收入家庭“幸福岗位”就业累计500人以上,力争相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大学生实现100%就业。
三、十大行动
(一)基本保障(共9条)。
加大对相对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明确低保、低边、特困救助、孤困儿童保障及基本生活费标准,涵盖独女户、二女户、失独伤残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条件和标准,同时将救急、救危、救难以及部分特殊情况下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特殊个案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帮扶。
(二)安居暖巢(共4条)。
健全相对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住房保障网络,实施“安居圆梦”工程、“爱心龙港情暖万家”活动,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即时救助,鼓励农村家庭、低收入农户推动危房改造拆建、购房、建房,努力保障相对低收入家庭“居无所忧”。
(三)学子成长(共8条)。
关心关注学子就学成长,加大对在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帮扶力度,实施“圆大学梦慈善助学项目”,将义务教育营养餐享受对象扩面至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内资助对象,同时明确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残疾学生助学补助对象及标准。
(四)就业启航(共8条)。
坚持稳就业就是稳民生,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并创新推出贫困家庭学生技师培育行动,八大举措联合推动稳就业工作走深走实,
(五)医保纾困(共9条)。
进一步减轻相对低收入家庭医疗负担,推行保费免缴,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低收入补充保险、民政临时救助、等部门补助后,提供医疗费用高额化解,补充提出面向尿毒症患者的慈善护肾项目。
(六)携手助残(共7条)。
加大残疾人关心关爱,鼓励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发展、民间力量开办“残疾人之家”,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生活补贴,为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
(七)幸福颐养(共4条)。
构建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慈善重见光明”行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将老年人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保障城乡低保60 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八)关爱老兵(共2条)。
为优抚对象提供临时性补助,对低保、低边、特困、支出型贫困家庭、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其它特殊情况需帮扶援助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提供帮扶援助服务。
(九)生活惠民(共7条)。
加大对相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关爱,推出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公交等一系列优惠举措,同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将内部流转的业务统一处理,并实施慈善爱心超市帮扶和司法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相对低收入群体权益。
(十)共富帮帮(共5条)。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相对低收入群体帮扶工作,首期导入困境和留守儿童关爱项目、困境和留守儿童结对项目、星星妈妈的未来、夏家送清凉项目、真爱到家项目,后续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为相对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各事项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及政策适用范围、对象认定、有效期等问题,具体参见文件附件及附则有关内容。
四、保障机制
(一)推进集成改革。结合推进利民补助一件事、社会救助一件事、医疗救助一件事,探索建立特殊群体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二)引导社会参与。联动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相对低收入群体帮扶的良好氛围。要为社会组织参与特殊群体帮扶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机制。将相对低收入群体帮扶工作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有效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纳入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龙港市,“第一类相对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第二类相对低收入家庭”是第一类家庭以外,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产为主,依申请认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帮扶项目的,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
(三)本政策原则上纳入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相对低收入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四)本政策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9日,具体申报指南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
(五)如原政策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宽,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附件:龙港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有关政策清单
附件
龙港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有关政策清单
一、基本保障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 | 低保金 | 第一类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发放,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 | 低边认定扩面 | 第一类 | 将低边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龙港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 综合帮扶 | 市社会事业局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帮扶 | 第一类 | 按照每人每月1674元的标准,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此外,根据残疾等级,享受相关的护理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4 | 临时救助 | 第一、二类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操作按照《龙港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实施。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5 | 救急难帮扶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和其他紧急事件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单次5000元—20000元帮扶。 | 慈善救助 | 市慈善总会 |
6 | 低保低边救助特殊个案帮扶 | 第一类 | 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按“一事一议”帮扶政策给予解决。 | 综合帮扶 | 市社会事业局 |
7 | 孤困儿童保障标准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8 | 其他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 第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非低保低边的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60%确定。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9 | 独女户、二女户、失独伤残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 第一、二类 特定对象 |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龙港市农业户口; 2.父母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子女系2016年以前出生,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父母双方均为龙港市户籍的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独生子女(或二女户)死亡伤残家庭; 按以下标准给予养老保险补助: 1.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父母,双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799元定额补助(不包括补缴部分)最长不超过15年,中间断保又续保的对象以最早享受年份计算年限。(独女户要求女孩年满14周岁或母亲满45周岁,父亲满45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的父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单方符合单方享受),按当年社会养老保障缴纳的基数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二、安居暖巢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0 | 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龙港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批地建房,农村宅基地等住房。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但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市资源与建设局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市税务局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2.收入和财产条件 (1)收入条件。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和核定范围。 (3)工商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 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对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家庭、一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租房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内的给予租金全额免缴,超过部分面积租金按原规定租金标准收取。 2.给予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租赁补贴,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按核准保障面积全额发放,低保边缘家庭租赁补贴按核准保障面积80%发放,其他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核准保障面积60%发放。 | 财政补助、直接减免 | 市自然资源与 规划建设局 |
11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即时救助 | 第一类 | 对全市范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即时救助,对符合资格认定和救助条件、且新建每户原则上不超过 100 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的,给予每户1.5万元的省级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自然资源与 规划建设局 |
12 | 实施“安居圆梦”工程 | 第一类 | 对低收入农户自建房、购房、危旧房拆建等,在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户3万元的温州市级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13 | 爱心龙港情暖万家活动 | 第一类 | 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慰问活动,以现金或者物资的形式发放一份价值500元的新年礼包。 | 慈善慰问 | 市慈善总会 |
三、学子成长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4 | 义务教育营养餐 | 第一、二类 |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享受对象扩面至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内资助对象,补助餐标为每人每餐10元,每人每年2000元。 | 直接减免 | 市社会事业局 |
15 | 暖冬大团圆项目 | 第一类、孤儿 | 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困难单亲儿童和困境儿童、孤儿,按每户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资助。 | 慈善救助 | 市慈善总会 |
16 | 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 | 第一、二类 | 学生资助对象包括: 1.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边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群体。(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对经认定对象的所有资助对象,均给予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1)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减半,即: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17 | 残疾学生助学补助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给予符合条件的低保低边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独立生活子女助学补助,其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以上每人每学年分别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补助3500元。龙港市户籍中专(高中)阶段及以下学生,大专、本科及以上学生入学前户籍地为龙港市的对象可享受本条款。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18 | 残疾学生助学补助 | 第二类特定对象 | 给予符合条件的非低保低边的残疾学生助学补助,其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以上每人每学年分别补助1000、2000、3000元,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补助2500元。龙港市户籍中专(高中)阶段及以下学生,大专、本科及以上入学前户籍地为龙港市的对象可享受本条款。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19 | 助学帮扶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助学帮扶。 | 总工会工会经费 | 市群团工作部 |
20 | 开展“雨露计划” | 第一类 | 对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给予 3000元的助学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21 | 圆大学梦慈善助学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对第一年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助学款(与民政“福彩助学”不同时享受),有社会结对的个别困难家庭,按结对人的意愿确定资助金额。 | 慈善助学 | 市慈善总会 |
四、就业启航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22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低保、低边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等按规定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3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和退伍军人等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低保、低边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等按规定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4 |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和退伍军人等重点人群创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新创办3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3年以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低保、低边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等按规定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5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第一类 | 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6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户籍) | 为每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提供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27 | 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低保对象、低边对象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应在龙港市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通过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在龙港辖区参加失业保险且培训开班备案时仍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具有龙港户籍或在龙港常住并办有居住证或在龙港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3.龙港生源在外地就读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生);4.在龙港就业创业的其他城乡劳动者。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8 | 求职创业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孤儿 | 对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龙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给予3000元补助:1.来自低保家庭;2.孤儿;3.持证残疾人;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5.脱贫人口;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低边家庭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29 | 贫困家庭学生技师培育行动 | 第一类 及其直系亲属 | 实行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职)与温州技师学院一体化培养,实施以技师培育为目标的“技能提升共富行动”,面向温州市范围内招收约100名相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低边)及其直系亲属的子女开展“3+3”或“3+2”办班模式,在中职完成3年中职教育阶段学习;中职毕业学生可自愿选择在龙港市就业(推送就业岗位)、创业,或经温州技师学院考核后直接升学,进入温州技师学院完成2-3年高技能阶段学习(考取高级工或技师证书、毕业后须回龙港市就业创业)。在中职教育阶段可依政策免除学费,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第一至第五学期每学期发放生活补助5000元,顶岗实习期间(第六学期)将不享受生活补助;在温州技师学院学习期间,每学期(定岗实习期除外)发放生活补助6000元、学费补助2500元,顶岗实习期间将不享受生活补助和学费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五、医保纾困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30 | 保费免缴 | 第一类 | 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免缴城乡居民医保及温州益康保保费。 | 直接减免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31 | 大病保险 | 第一类 | 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80%,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直接减免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32 | 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 | 第一类 | 低保和低边人员住院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住院费用按80%救助,全年累计住院救助金封顶线10万元;特困人员住院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 | 直接减免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33 | 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 | 第一类 | 低保和低边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门诊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500元;特困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门诊合规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人门诊累计救助金封顶线1000元。 | 直接减免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34 | 商业补充保险 | 第一类 | 低保、低边、特困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且经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商业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 直接减免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
35 | 医疗费用高额化解 | 第一类 | 低保、低边、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低收入补充保险、民政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红十字会救助、残联补助等部门补助后,自付金额仍超4万元的,帮助化解至4万元以下。 | 财政补助+共富基金 | 市社会事业局 |
36 | 大病救助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对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自然、交通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的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报销、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或者自负医疗费用达不到上述标准,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自负医疗费用总金额的15%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慈善救助 | 市慈善总会 |
37 | 慈善护肾项目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每年给予血透的尿毒症患者3000元--5000元的慈善救助。 | 慈善救助 | 市慈善总会 |
38 | 家庭医生服务 | 第一类 | 通过签约的方式,对市扶贫办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名单中自愿签约的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签约时直接免除其个人支付部分经费(24元)。 | 医疗服务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六、携手助残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39 | 辅助器具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户籍) | 落实辅具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制度,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按《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补贴参考价格范围内给予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0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非龙港户籍需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我市(含龙港镇)居住证连续 5 年以上,或在我市(含龙港镇)缴纳城镇社保连续 5 年以上) | 为未满7周岁并在定点机构接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其中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0.5万元;听力、语言、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等儿童补贴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万元;孤独症儿童补贴每月最高3600元、每年最高3.6万元。对经龙港市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享有康复训练补贴的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1 | 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非龙港户籍需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我市(含龙港镇)居住证连续 5 年以上,或在我市(含龙港镇)缴纳城镇社保连续 5 年以上) | 给予康复训练期间、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家庭每月1000元、每年最高1万元的康复生活补贴。对经龙港市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享有康复生活补贴的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2 | 鼓励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发展 | 为第一、二类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 | 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每收训一名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长6个月以上,给予康复机构每年2000元运营补助。对经龙港市特殊儿童教育专业委员会鉴定,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市社会事业局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康复训练运营补助的受理年龄放宽至未满9周岁。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3 | 意外伤害保险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为龙港市户籍持证残疾人购买不低于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4 |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为符合无障碍改造服务有效周期要求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45 | 鼓励民间力量开办“残疾人之家” | 为第一、二类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 | 鼓励民间力量开办“残疾人之家”,对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残疾人之家”,按不同星级水平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创建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 |
七、幸福颐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46 | 提供多形式养老服务补贴 | 第一类 | 以服务形式对城乡低保60 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标准执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47 | 提高老年人津贴标准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标准,80周岁至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5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 财政补助、免申即享 | 市社会事业局 |
48 |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 第一、二类(需在龙港市缴纳医保) | 对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每月以护理服务形式予以补助。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同时享受,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就高享受。 | 医保基金 | 市社会事业局 |
49 | 实施“慈善重见光明”行动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全市孤寡、相对低收入和其他独居老年人、白内障眼疾患者治疗费用予以全额解决。 | 慈善救助 | 市慈善总会 |
八、关爱老兵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50 | 优抚对象临时性补助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对依靠定期生活补助金、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的部分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资金补助。同年度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51 | 提供帮扶援助服务 | 第一、二类(需龙港市户籍) | 对低保、低边、特困、支出型贫困家庭、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其它特殊情况需帮扶援助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提供帮扶援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予帮扶援助:受刑事处罚的;影响军人军属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未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故意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它不宜帮扶援助的。 | 财政补助 | 市社会事业局 |
九、生活惠民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52 | 水费优惠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对社会散居孤儿、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每户每年120吨水费免收帮扶,给予其他相对低收入群体水费9.5折优惠。 | 直接减免 | 市水务公司 |
53 | 免收有线电视费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对社会散居孤儿、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及视听维护费等帮扶。 | 财政补助 | 市融媒体中心 |
54 | 通信费用优惠 | 第一类 | 对低保低边、特困供养人员,均可享受家庭通信套餐5折等优惠政策办理,需要实名办理。 | 直接减免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
55 | 电费优惠 | 第一类 | 对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帮扶。 | 直接减免 | 国网龙港市供电公司 |
56 | 公交优惠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需龙港市户籍) | 全市持证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 财政补助 | 市群团工作部、市交通公司 |
57 | 爱心超市帮扶 | 第一类 | 每年一次在慈善爱心超市免费领取大米、油、洗洁精等五种生活物品及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物资。 | 慈善帮扶 | 市慈善总会 |
58 | 法律援助服务 | 第一类 | 为符合条件的相对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案件受理指派服务。 | 服务类 | 市委政法委 |
十、共富帮帮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帮扶单位 |
59 | 困境和留守儿童关爱项目 | 第一、二类 | 聚焦困境儿童生活改善,面向困境儿童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提升对象综合能力。 | 服务类 | 龙港市壹次心未成年人帮扶中心 |
60 | 困境和留守儿童结对项目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面向愿意接受资助的困境儿童、贫困学生开展一对一助学结对活动。 | 帮扶类 | 龙港市壹次心未成年人帮扶中心 |
61 | 星星妈妈的未来 | 第一、二类 | 针对特殊儿童的妈妈组织长期、固定的心理疏导活动,让他们更好的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让身心俱疲的家长们有一个喘息的机会。 | 服务类 | 龙港星睿自闭症训练中心 |
62 | 夏家送清凉项目 | 第一、二类 | 组织志愿者,走访贫困家庭开展慰问活动,赠送电风扇、消暑食品、药品等物品。 | 帮扶类 | 龙港弘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63 | 真爱到家项目 | 第一、二类 | 针对“一老一幼”中的困难群体提供“点单式”服务,力所能及范围内收集并满足群众的微心愿。 | 帮扶类 | “瓯江红”龙港市党群服务中心 |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