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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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57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维宝,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综法责改字〔2022〕第08-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拥有的徐家庄村94-1号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为81.28平方米。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在1992年拍摄时涉案土地上有房屋存在,并经龙港市确权小组予以确认。房屋面积与1992航拍数据存在出入是由于1991年台风导致部分房屋倒塌,但房屋墙角尚存,后于1993年初修缮恢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部分倒塌的房屋在两年内修缮和恢复,完全合法,因此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关于因灾倒损农村居民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规定,由于涉案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确权时应按修缮后的测量面积确定。2.申请人房屋在1992年已建成,并经1992年航拍图证实,属合法建筑。被申请人未经调查核实径直以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认定申请人房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3.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明显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涉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通知书》。申请人的涉案房屋系位于龙港市徐家庄村94-1号。经龙港市农村房屋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一间一层砖木结构平房,在1992年航拍中显示为坍塌房屋,无法核算面积。涉案房屋现状为1992航拍后未经审批搭建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根据涉案房屋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涉案《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涉案房屋违法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该违法行为应当受行为终了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拘束,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涉案《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三、涉案《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行政行为,涉案房屋亦未拆除。因此,涉案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经查:“该房屋为龙港市徐家庄村94-1号,一层砖木结构建筑。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发现涉案房屋相关影像,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合法建房手续。故认定涉案房屋系未经审批建设于1992年航测之后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涉案《通知书》,其中载明:“龙港市徐家庄村9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龙港市徐家庄村94-1号建设一层砖木结构平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航拍影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所作出的涉案《通知书》,确认了涉案房屋的违法性质,设定了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认为涉案行政行为系过程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条款向申请人作出了涉案《通知书》,但既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方式或救济渠道,亦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致使申请人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享有陈述、申辩及其他救济之权利,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综法责改字〔2022〕第08-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