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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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125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黄钦鑫,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龙港市下涝村的农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政府信息,通过 EMS(单号:1123063633078)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申请人名下位于浙江省龙港市下涝村145-1号宅基地所在地块相关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未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而未予公开,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的问题。龙港市下涝村145-1号宅基地所在地相关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经单位检索后,并未在我局。经了解,相关材料在行政审批中心与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依法牵头联系相关部门整理收集申请人所需材料,同年12月27日已经通过顺丰快递将相关材料寄出(单号:SF6026474324927),系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签收。被申请人签收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牵头联系相关部门整理收集申请人所需材料,并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2022年12月28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信息、签收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具体材料、顺丰快递信息、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提供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材料并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