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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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19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维宝,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3381601324710的《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29分,申请人将车牌为浙CDH2657的小轿车停于龙港市站港大道119号的人行道上并收到违章短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申请人已与抄牌的市容巡查讲明上楼拿钥匙,但之后下来时已被贴罚单。申请人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涉案《决定书》。 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划转的通告》龙政发〔2021〕77号,自2021年6月5日起,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权已划转至被申请人行使。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1月29日9时29分,申请人在龙港市站港大道119号站港嘉园附近(西一路至双排街路段)人行道,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故被申请人决定处以人民币150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 2022年11月29日9时29分许将涉案车辆暂停于龙港市站港大道 119 号站港嘉园附近(西一路至双排街路段)人行道附近,且人在现场,只是上楼拿钥匙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涉案龙港市站港大道 119 号站港嘉园附近(西一路至双排街路段)人行道属于人行道范畴。另,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申请人将车停于此地人行道上,侵占盲道,且人离开现场,已经构成不按规定停放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9日9时29分,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至龙港市站港大道119号站港嘉园附近(西一路至双排街路段)人行道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需驶离车辆,但申请人以上楼拿钥匙为由未立即驶离。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150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涉案《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在龙港市站港大道119号站港嘉园附近(西一路至双排街路段)人行道上,系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简易程序罚款15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编号为3303381601324710的《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