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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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119号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缪朝阳,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华灏包装”花费7.8元购买“月饼托烘”一份,于2022年10月2日签收,收货后发现系“三无”产品,故于2022年10月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10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订单信息、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项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识,是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未对商家进行查处,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充分全面履行职责,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行职务行为。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该行政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告知不予立案情况的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实名反映的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85002022100542450291)。经核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华灏包装”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月饼托烘”。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被举报人龙港市华灏电子商务商行的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凤家潘家庄123号一层。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说明举报内容,且在其经营者李倩陪同下进行。经查:1.该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华灏包装”销售的“月饼托烘”产品系温州华绍塑业有限公司生产,该生产企业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浙XK16-204-03090)资质,并提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FHS22040897),所检项目目均符合标准要求;2.现场核查该商行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材质、执行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信息,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10月20日该商行整改完毕,中文标签上现已标明产品名称、材质、执行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由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被申请人按照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给予回复。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三、申请人购买行为非正常消费,属于行政滥诉行为。申请人作为购买人,其行为已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生活消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从购买动机上看,申请人是为了获利;从购买行为上看,申请人明知产品存在瑕疵而依然购买;从购买标的上看,申请人购物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且购买的都是低价物品;从购买结果上看,申请人损坏商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从购物后的纠纷形式上看,申请人一般通过电话或函件等方式不与商家或投诉机关直接接触,多采用邮政平邮,重复投诉,内容格式用语惊人一致,程序套路相似。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上线以来,截至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各地举报1970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索赔依据,多处购买,多地购买,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在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具,以投诉举报作为惯用手法而向商家要挟获利,已明显超越了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异地多次购买,多地购买,重复购买,知假买假,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指的消费行为,其本人也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华灏包装”花费7.8元购买“月饼托烘”一份,于2022年10月2日签收,收货后以“三无”产品为由,于2022年10月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10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立案告知,载明:“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举报,龙港市市监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港市华灏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查:被举报人乃从事互联网销售企业,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说明举报内容,且在该企业李倩陪同下对销售情况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用塑料托”部分产品无中文标签标识,本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XK16-204-03090)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FHS22040897)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被举报人陈述称:其所销售的部分产品未附中文标签标识的问题,已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现被举报人已对中文标签标识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详情单、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内部审批流程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在全国多地有多达一千九百余次的频繁举报记录,经结合本次涉案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显然申请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立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身份属性。其次,被申请人已依职权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核查处理,调查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