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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E44892B/2023-0734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做好我市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出台了《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定价机制,由原来的“省级门站价格+输配气价格”调整为“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内容。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和综合采购价格联动,当综合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进行同向变化。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

(二)启动条件。当综合采购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以上(含)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作同向调整。

(三)约束机制。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经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

(四)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五)保障措施。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市经发局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四、执行时间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解 读 人:吴联宁,联系电话:0577-6866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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