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E44892B/2023-07342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文 号:
  • 龙经发〔2023〕61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3-2023-0001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完善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温州胜利港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温州燃气集团龙苍有限公司:

为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结合我市实际,启动实施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龙港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价格。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龙港市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后续若有调整,由市经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幅度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配套措施

1.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 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经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2.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本周期实际结算价格及相应用气量和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经发局,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市经发局督促燃气企业提出申请或自行提出调整意见。价格联动方案由市经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3.修正价格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龙港市经济发展局核定。

4.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龙港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平稳实施。

六、其他

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CLGD03-2023-0001龙经发202361号关于完善龙港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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