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一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如下:建新路171号、建新路173号、建新路175号、建新路177号、建新路179号、建新路181号、建新路183号、建新路185号、建新路187号、建新路189号、建新路191号、建新路193号、建新路195号、建新路197号、建新路199号、建新路201号、建新路203号、建新路205号、建新路207号、建新路209号、建新路211号、建新路213号、建新路215号、建新路217号、建新路219号、建新路221号、建新路223号、建新路225号、建新路227号、建新路229号、建新路231号、建新路233号、建新路235号、建新路237号、建新路239号、建新路241号、建新路243号、建新路247号、建新路249号、建新路251号、建新路253号、建新路255号、建新路257号、建新路259号、建新路261号、建新路263号、建新路265号、建新路267号、人民路98号、人民路104号、人民路112号、人民路118号、人民路120号、人民路122号、人民路124号、人民路126号、人民路130号、人民路132号、人民路134号、龙港商厦等及该范围内未标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西一街181号,电话:0577-59902599;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一号楼4楼,电话:0577-68685889。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龙港市人民路150号老新渡社区二楼;联系电话:17774120640。
六、监督举报电话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监督电话:0577-59902599。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