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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上佳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24- 11- 04 16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7-68665688


学校简介:

龙港市上佳幼儿园是龙港市第一家公办幼儿园,坐落于中梁· 梁泽润园小区旁,隶属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幼儿园按照省一级幼儿园的标准建设,占地面积4.8亩,建筑面积2415平方米、户外面积2410平方米,办学规模6个班,180个学位。幼儿园着力于“育根教育”的核心价值观,根植爱与责任,耕行德与快乐。在崇尚“童心至上·乐玩为佳”的办园理念下,以培养有温度的快乐儿童为育人目标,注重儿童快乐的生活、学习和游戏。

幼儿园先后被评为浙江省二级幼儿园、温州市三星儿童友好幼儿园、龙港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龙港市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单位、龙港市幼儿园创建结对帮扶工作先进集体,龙港市5A级平安校园、中职学校实习基地等荣誉称号。


龙港市上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及育人水平,建立健全幼儿园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园、治教,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温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中文全称为龙港市上佳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ang jia Kindergarten in longgang City;住所位置龙港市上佳路1号,邮政编码为325802。

第三条  幼儿园是经龙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举办的公益一类视野单位。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班资金为50万,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出资。

第五条  幼儿园宗旨:为学龄前儿童蹄冻保育和教育服务;

办园理念:童心至上 · 乐玩为佳

办园目标:培养有温度的快乐儿童。

第六条  幼儿园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幼儿园登记管理机关为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议幼儿园章程草案,并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九条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园长、副园长;

(三)审查幼儿园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幼儿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园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龙港市上佳幼儿园的党的建设、组织人事、行政后勤、工会、共青团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统一管理。  龙港市上佳幼儿园负责业务运行事宜。

第十三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园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党支部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园长负责制。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保育教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园级领导由上级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十六条  为更好落实园长负责制,建立由园长、副园长和幼儿园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园长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研究、部署落实支委会决定、决议的有关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园长应及时向支委报告落实支委决定、决议情况。园长在贯彻落实支委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支委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建构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置后期处、教科处等内设机构共2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幼儿园及上级党组织考察,园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工会、女职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园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园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党务公开、园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园务公开栏张贴、微官网发布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议、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支委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幼儿园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因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龙港市组织部审查同意,向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幼儿园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幼儿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龙港市上佳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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