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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彩虹幼儿园

发布日期: 2024- 11- 04 16 :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学校类别:幼儿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7-68661977


学校简介:龙港市彩虹幼儿园,创办于2022年3月,并于2023年9月正式开园。它坐落于龙港市港兴欣崛起的世纪板块,占地面积17239㎡,建筑面积达14170㎡,户外活动面积8366㎡,绿化面积5172㎡,总投资近8000万元,是温州市目前单体最大的幼儿园。

园区环境优美,融合了童趣与野趣。户外设有野趣森林场、野营基地、快乐沙水区、农耕园、木桩探险岛、快乐涂鸦基地等丰富的活动场地,供孩子们自由探索和活动。同时,幼儿园还配备了恒温泳池、建构真探坊、美工趣创坊、食育美味坊、童享阅读坊、木艺工作坊、童趣科探坊、室内体能坊、室内恒温游泳馆等各类专用活动室,以满足孩子们多样化的学习和游戏需求。

幼儿园设有24个常规教室,每个教室与午睡室合用,平均面积达140平方米,配备有电子钢琴、希沃大屏一体机等先进的教学设备,并创建了社会、阅读、操作、建构、种植、美工、生活等丰富的幼儿活动区域。这些区域提供了丰富的自主游戏材料,并定期更新自制玩具和低结构材料,确保孩子们拥有自由的空间和时间进行各种游戏。

龙港市彩虹幼儿园以“为了每个儿童的真实生长”为办园使命,追求“缤纷世界,无限可能”的办园愿景,并坚守“守护每个孩子的童年生活”的办园价值观。在这里,孩子们被培养为具有好奇心、勇敢行动力和对世界的爱与热爱的真实生长的儿童。同时,幼儿园也致力于发展一支“真诚、专业、爱”的教师队伍,为孩子们的成长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办学宣言“去尝试,1001种可能”激励着每一位师生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龙港市彩虹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及育人水平,建立健全幼儿园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园、治教,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温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中文全称为龙港市彩虹幼儿园;英文表述为Longgang Rainbow Kindergarten。

幼儿园住所地址为:龙港市彩虹大道 880-950号,邮政编码为:325800。

本园是经龙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6.7万元,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出资。

第五条  

办园使命:为了每个儿童的真实生长。

办园愿景:缤纷世界,无限可能。

办园价值观:守护每个孩子的童年生活。

儿童画像:拥有好奇的心灵,勇敢的行动力以及对世界的爱与热爱。

教师发展画像:为了每个儿童的真实生长,需要发展一支“真诚、专业、爱”的教师队伍。

办学宣言:去尝试,1001种可能。

教师誓言:我是彩虹幼儿园的教师,真诚、专业、爱,守护童年,为了每个儿童的真实生长。

儿童誓言:我是彩虹幼儿园的孩子,好奇、勇敢、爱,在缤纷世界,有无限可能。

园本课程:彩虹幼儿园设置多元丰富的“1+N”生活化课程体系,以一日生活常规课程为基础,蕴含无数种可能的N个主题项目课程为核心,让儿童将自身的经验、情感观点和已有的知识更多地在1个课程体系中得到应用、获得提升,打开无限的N种生长可能。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幼儿园的权利:

(一)审议幼儿园章程草案,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保育幼儿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相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对入园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实施成长性评价;

(五)对入园幼儿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幼儿保育教育标准,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幼儿保育教育质量;

(三)维护入园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入园幼儿及其监护人了解入园幼儿的成长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幼儿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园长、副园长;

(三)审查幼儿园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幼儿园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幼儿园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幼儿园教育经费,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园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按规定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六)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应当做到:

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幼儿。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设有中共龙港市公办幼儿园联合党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保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中共龙港市公办幼儿园联合党支部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决定幼儿园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四条 中共龙港市公办幼儿园联合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幼儿园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支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党政办主任或党务干部提出,包书记审定。

凡提交支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科室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于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支委会前,党组织书记和园长应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召集其他支部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六条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支委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支部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四)支部委员表态(支部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支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支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幼儿园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支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要明确记录人,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支部书记签发后发至幼儿园党政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管理层

第二十条  园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支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幼儿园支委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园长负责制。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保育教育、教科研、后勤、安管等具体工作。

园级领导由上级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建立由园长、副园长和幼儿园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园长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研究、部署落实幼儿园支委会决定、决议的有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园长应及时向幼儿园支委报告落实支委决定、决议情况。园长在贯彻落实幼儿园支委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幼儿园支委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建构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置幼儿园办公室、保教处、总务处、教科室、工会等内设机构共4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幼儿园办公室协助幼儿园党政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园内各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秘、档案室人员管理等工作。幼儿园办公室设主任一名。档案室负责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室设档案管理员一名。

(二)保教处负责组织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保教处设主任一名。

(三)总务处负责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总务处设主任一名。

(四)教科室负责幼儿园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教科室设主任一名。

各职能部门、年级组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学校及上级党组织考察,园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接受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园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严格实行党务公开、园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园务公开栏张贴、微官网发布等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框架下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框架下,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

本园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一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微信公众、班级微信群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参与式家长会、专家家长讲坛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与社区街道结成教育联盟,依托周围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打造优质的微教育生态圈,依托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各类服务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区的协作式活动。

本园针对对3周岁以下社区儿童和家长,重点做好《0-3岁亲子苑》开放进园活动。

本园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微心愿认领、党员结对服务、志愿者服务社区等走进社区各项实践服务活动。

龙港市彩虹幼儿园依托白沙第一联合社区、城南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根据县教育局要求,和不同层次的幼儿园结为互助共同体,加强学习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扩大对外影响,提升办园水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支委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幼儿园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因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中共龙港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龙港市组织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龙港市彩虹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

象南村、象中村、向北村,招生对象为 3-6 周岁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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