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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中学

发布日期: 2024- 11- 05 09 : 53 浏览次数: 字体:[ ]

学校类别:普通高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7-68518835



学校简介:

龙港中学创办于1994年,系省现代化学校、省级文明单位、省文明学校、省教科研百强校、省中小学心理健康一级辅导站、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省体育特色校(田径、篮球),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119602平方米,绿化面积41219平方米,建筑面积73749平方米,拥有艺术楼、大礼堂、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模拟联合国、体育馆、游泳池等设施设备,环境优美,人文和谐。

学校现有54个教学班,2680名学生,实行寄宿制管理。教职工242人,专任教师198人,其中高级教师92人,教育硕士21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省春蚕奖教师5人,市“三名”“三坛”、学科骨干教师36人,县“三名”“三坛”、学科骨干教师62人。

学校秉承“崇德、勤学、笃行”之校训,坚持“教育为人生启航奠基”的教育使命,培育“善于启航、勇于远航、敢于领航”的卓越公民,实现“梦想启航的乐园、人生领航的殿堂”的美好愿景。



浙江省龙港中学章程

序    言

浙江省龙港中学创办于1994年,系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浙江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浙江省文明校园。2017年12月,搬迁至新校,实行全寄宿管理。学校占地184亩,建筑面积74000平方米,拥有艺术楼、大会堂、体育馆、游泳池、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模拟联合国、学科研究中心、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等全新设施,环境优美,人文和谐。

学校遵循“崇德、勤学、笃行”的校训,坚持“教育为人生启航奠基”的教育使命,构建独具特色的“帆文化”,打造启航教育,培育善于启航、勇于远航、敢于领航的卓越公民,实现“梦想启航的乐园、人生领航的殿堂”的美好愿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高品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省龙港中学,简称龙港中学;英文名为Longgang High School;学校地址为浙江省龙港市平等社区学仕路。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  校训是“崇德、勤学、笃行”。

第五条  教育使命是“教育为人生启航奠基”,育人目标是培育善于启航、勇于远航、敢于领航的卓越公民。

第六条  办学特色是构建“帆”文化,打造启航教育;校本课程是“云帆”课程。

第七条  学校愿景是梦想启航的乐园、人生领航的殿堂。

第八条  校标、校徽、校歌、校刊、纪念日。

校  标:

校标左侧图形由“LG”两个字母变化而成,以风帆为型,扬帆起航,体现学校“帆”文化;右侧校名由著名书法家陈忠康所书。校标长宽比例为4:1。

校  徽:


校  歌:《成功伴我们远航》

校  刊:《龙港中学报》

纪念日:11月28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小组和下属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党组织和校长室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组织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组织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组织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及委员;

6.制定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8.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党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初预算、年中追加或调整)、部门决算情况审定、项目经费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款项使用,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重大事项;

5.学校对外重大合作项目、市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重要事项;

7.市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要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4.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的审议。

(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七)其它需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要捐赠等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学校对外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基本建设和基建维修项目方案。

6.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重要事项。

1. 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文件和决策部署,加强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落实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4.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学校文化活动、科普活动、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措施。

6.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8.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9.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党政办、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师生服务中心、团委、学生会、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根据学校章程制定本部门工作条例,报经校长室批准后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1.党政办主要负责接待、文件、行政督查、宣传等工作;

2.教务处主要负责招生、考试、教学测评、教学常规检查、学籍管理等工作;

3.政教处主要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负责校园安全、班集体建设、寝室管理、卫生等工作;

4.教科处主要负责教师发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分培训等工作;

5.总务处主要负责财务、基建、校产管理、综合服务等工作;

6.师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食堂、小卖部、油印室等工作;

7.团委、学生会主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搞好团组织、学生会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8.工会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和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抓好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三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年段长由学校中层干部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一届任期为三年,部门工作人员由学校每学年选聘一次。

第十三条  年段长由学校中层干部担任,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年段教师与学生管理工作,年段享有对教师的聘任权、管理权、评价权。

第十四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沟通本班学生、教师、家庭之间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是学校德育管理的重要力量。学校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学校在绩效、晋升、职称评定等优先考虑班主任。

第十五条  学科组、备课组主要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以及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学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计划实施精准有效的教学。以学科研究中心为主阵地,定期开展常规教学研讨活动,组织好汇报课、观摩课、示范课等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政策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能力;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馆、学科研究中心、学科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3.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律、自理、自信、自强;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2.主动承担必修课教学、选修课开发和班主任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等系列主题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杜绝出现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龙港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村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村居)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在安全有保障,且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配合社区(村居)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助学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或学校教职工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行政会议通过,报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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