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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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职业高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7-59928110 学校简介: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龙港市唯一一所公办职业学校(简称龙港职专),创办于1992年,前身为龙港成技校,学校占地274亩,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教职工数228人,公办教师数141人,双师型93%,在校生3100人,班级规模70个。学校先后获得省“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省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省中职质量提升工程校企合作共同体品牌建设项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省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示范校、市中小学党建工作示范校等荣誉。 学校办学30年来,一直坚持“印多彩梦,育本真人”的办学理念,践行“一训三风”的本真教育,秉承“拓新求是 立本求真”的校训,贴近市场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真诚、真知、真技、真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致力于建设一所融通共生、特色鲜明的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行校。 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龙港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苍南县龙港第二职业学校)创办于1992年,系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直属学校。学校先后于2005年9月迁至龙港镇海港路1111号(南校区);2017年8月,经上级部门决定将龙港大道151号的原龙港高级中学校区,划归龙港二职,成为龙港二职的北校区。2013年5月通过浙江省二级标准职业学校评估。 2024年9月,学校从海港路1111号老校区整体迁入新城新校区。新校区位于东海之滨,龙港市新城世纪大道以东,占地274亩,总用地面积182686.1平方米,体量规模位居温州市中职学校前列,环境幽雅,设施齐全,是一所集事业、人文、生活为一体的生态化校园。 历经三十余载砥砺奋进、生生不息,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和省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省中职质量提升工程校企合作共同体品牌建设项目、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温州市中小学“三全四课五育”育人新体系培育学校、第二批温州市中小学党建工作示范校、温州市教育系统清廉文化阵地、温州市印刷包装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等二十余项市级以上荣誉。 从苍龙时代迈入青龙时代,学校坚持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方向,立志以“印”文化核心理念开启宏伟征程,不断追求构建和谐一体的教育生态体系,坚持“印多彩梦,育本真人”的办学理念,践行“一训三风”的本真教育,秉承“拓新求是 立本求真”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努力搭建“可升学、能就业、会创业”的成才立交桥,培养具有“真诚、真知、真技、真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致力于打造一所融通共生、特色鲜明的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行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龙港镇成人技术学校、龙港镇职教中心),简称龙港职专;英文译名为:Longgang Vocational Secondary School,简称LVSS。学校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8277-8545号,邮政编码为325802。 第三条 学校由龙港市人民政府举办,是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直属的职业学校,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优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创新型可持续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自主与境内外学校、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依法建立并完善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社会有机参与的体制,循序渐进实现学校现代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七条 学校教育哲学 (一)核心理念:“印” (二)学校愿景:建设一所融通共生、特色鲜明的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行校 (三)学校精神:尚诚崇真、知行合一 (四)学校校训:拓新求是、立本求真 (五)管理理念:印多彩梦,育本真人。学校鼓励学生追求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让教育回归本真,尊重学生本性,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真智慧、真技能。 (六)教育理念:“本真教育”理念,即立本求真、知行合一。 (七)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具有“真诚、真知、真技、真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简称四有“真人”,即“品德优良、文化扎实、技能精湛、身心健康”的本真人。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主要面向初中毕业生招收三年制、3+2中高职一体化教育学生为主。同时,学校还将根据温州及周边地区行业企业、国家中西部地区的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提供社会服务。 第九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4500人左右,招收学生主要面向龙港市及周边地区。 第十条 学校专业设置主要面向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开设机电类、信息类、印刷类、经贸类、幼师类、体艺类专业。同时,学校将根据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创办新兴应用型专业,努力为地方培养紧缺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权力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教育教学、专业发展、行政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统筹规划专业布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系,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结构;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称职级、确定内部分配方案等; (五)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依法编制和实施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循序渐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与提升,持之以恒建设智慧龙职、生态龙职、清廉龙职、文化龙职、平安龙职,不断优化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信息化、国际化、生态化、中高职一体化”等四化战略,履行专业发展、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教育科研、社会服务与国际交流、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四)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保护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健全完善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七)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依法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合法性监督制约。 (八)高度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强化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服务。 (九)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党支部书记、校长一肩挑体制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学校、学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校长(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政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带领并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支部书记(校长)指定的副书记(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党政办主任、工会主席(列席)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负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监督重大决议执行,负责打造强大的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支部委员提出,经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体决议。 中国共产党龙港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校纪委书记主持校纪委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内设机构管理精神自主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学管理处、教师发展处、学生发展处、后勤服务处、社会服务处、质量监控处等行政处室,在校长室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纪委书记兼任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全方位监督,检查、受理、调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中的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校务监督委员会向党政联席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支持校长(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校长(行政领导班子)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并优化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及时修订与优化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制度如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妥,可以否决重新优化直至通过,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须全体教代会代表依法表决;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的制度修订方案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企业或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受理申诉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立学部,实行校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是主导,学部是主体。学校主要以制定总体战略规划、阶段工作计划、阶段发展目标、内部政策制度以及指导监督、评价考核、后勤保障、提供服务等对学部实施宏观调控管理,学部在学校的统筹引领和管理下承担本部门的发展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职业教育形势变化、学校发展以及教育教学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部。 第二十九条 学部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及办学质量与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三十条 学部设主任1名,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部的教育教学、队伍建设、专业发展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基本组成人员:分管学部校级领导、党支部委员、支部书记、学部主任、学部副主任、学部团总支书记等,学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事关学部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经学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一年一聘的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三年一届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教育科研团体,开展相关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疗休养和法定假期,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及各类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贡献优先”的原则,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兼职教师等,依据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关制度关怀并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退休生活。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获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生享有以 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二)参加教育教学比赛、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转班级、选择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技能证书; (四)在思想品德、核心素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核心素养;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盟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在学校参加社会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自财政全额拨款,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争取通过整合社会、行业企业资源和提供社会服务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责任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预算控制、经费包干、绩效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教育教学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接受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管理、监督和评估。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行业企业的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政府、其他学校、行业企业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条 引领社会力量有机参与学校办学,在学校、学部两个层面,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质量评价、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多元评价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学校办学的生机和活力。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理事会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龙港职专发展基金会。龙港职专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职专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图示如下图: 外形:整体形象简洁,细节处理细致,线条干净利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党支部书记(校长)签发,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需由党政联席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兼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作出解释;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提出或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章程修订动议,起草章程修订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范围: 对口区域户籍、学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