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第209号提案的答复函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第209号提案的答复函 |
韩迎春委员: 您在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盘活闲置厂房规范出租管理的提案》(政协提案209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你所言,厂房的限制出租使得厂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不仅造成极大的浪费,而且私下出租并引发无证经营或异地经营等无序现象,给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带来很大不便。你提出的建议为我们以后工作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一、当前放宽租赁面临政策上的障碍 一是“标准地”供地共同的约束。根据“标准低”供地实施办法,企业拿地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买卖、出租。 二是对小微园厂房出租的限制。针对新开发且经省级备案的现代化小微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园高质量的若干意见》(龙办发〔2020〕123号)等文件规定,业主购买小微园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在企业与开发商的厂房销售合同上,规定5年内不得出售和出租。 二、放宽租赁限制的必要性 由于出租受限,企业就把闲置厂房私下出租,于是导致工商执照地址不能变更,造成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不利于政府管理。因为租住企业知道不允许私下转租,所以就不会到经发局办理企业入住的审核和备案,导致企业入驻管理无序,而且还会造成这些企业具体情况,如行业、产值、税收等数据,政府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 二是不利于安全生产主体认定。企业在作能评、环评和安全评估的时候,由于地址未变更,要么无法办理,要么只能以房东名义办理,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而且后期导致许多纠纷。 二、目前工作 考虑到我市厂房供需市场的不平衡,我局也在积极创新,寻找突破口。经过前期的调研,我局制定了《关于“标准地”闲置厂房纳入城市有机更新过渡厂房的请示》,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已过会,允许闲置厂房出租给纳入城市有机更新的工业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标准地”闲置厂房允许出租给鳌江四桥片区有机更新中涉及征迁的工业企业及租赁在征迁地块上的承租企业做过渡厂房使用,过渡期限统一为3年,起算时间为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时间。 二是对高耗低效、高污染、国家淘汰类、限制类行业,不得迁入“标准地”厂房。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产业类别一致的,优先准入。承租企业为规上企业或拟升规企业的,优先准入。 三是出租方为标准地监管的企业,在达产验收时相应的亩均税收、产值等指标还是以原合同签订的企业主体数据进行考核,作为过渡的承租企业所产生的相关指标数据不纳入该标准地考核指标。 四是出租企业必须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出租企业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市场需求,继续向市政府提供相关调研报告和建议。争取能够对闲置厂房进行合理利用,缓解工业厂房供需之间的矛盾。 最后,感谢你对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工作的支持。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