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18日之前)将书面复查
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龙港市政务客厅3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59902231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