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规定,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规范市政府用章,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龙港市人民政府地名审批专用章”,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工作。
附件:龙港市人民政府地名审批专用章印模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附件
龙港市人民政府地名审批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