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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印刷行业商标印制合规经营指引

发布日期: 2024- 04- 22 15 : 15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引导我市印刷行业提高合法经营、保护商标权的能力,防范合规风险,维护印刷行业良好秩序,推动印刷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印刷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内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的人员。

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约束性规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印刷行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商标,是指在商品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准。

本指引所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第二章  合规经营风险防范

第四条 【印刷资质的获批】

印刷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方可经营生产。

(风险点:擅自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资质转让禁止】

印刷企业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风险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培训】

印刷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知悉其自身在商标印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印前登记制度

印刷企业应设立印前登记制度,配备知识产权内审员负责印前登记,内审员应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进行核对,并应核实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各复印一份,并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存档。

 商标印制印前审查制度

印刷企业应设立印前审查制度,由内审员负责审查。内审员应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果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风险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详细记载出入库商标的名称、类别、数量、印制委托人信息等。

 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废次商标销毁制度,将废次商标的数量、名称等登记台账后,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风险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一 【档案制度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备查,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备查期为两年。

(风险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二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所列的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为近年来印刷行业商标印制经营生产中较高风险的防范要点,未涵盖所有风险防范要点。

本指引是对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人员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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