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4-0964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4年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制定依据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增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指导与服务,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引领农业适度规模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落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要求,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协调做好县级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4年版)》。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对享受政府财政奖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持续运行监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主要包含确立《办法》的实施依据、适用主体、认定原则等。

第四条至第五条为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县级示范性合作社运营管理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规范运行满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种养殖规模需达到本办法的认定标准;成员数具有一定规模,从事种养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人以上,联合社成员数量达到5个以上,其他如粮食、农机、渔业等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6名以上;经营实力较强,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成员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有比较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具有独立的会计账簿,社会声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提出了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等标准以及申报所需的材料。申报县级示范性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为评选认定程序。对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评审程序主要分为主体申报、社区对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给予初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形成拟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发文公布。县级示范性合作社每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为监测及动态管理。提出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社的监测管理规定,并列出直接取消县级规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的情形。示范性合作社认定后每二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二至十三条为附则。明确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实施日期和具体解释单位。 

三、征求意见等情况

在2023年5月份初,我局组织开展《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并在龙港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四、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4.《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

5.《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温委农〔2018〕51号).

五、解读机关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5986804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