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抓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培育,特制定本方法。
(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出台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为了尽快让农民富裕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意义重大。由于家庭农场入围门槛较低,我市部分家庭农场存在发展参差不齐,经济效益低下,政府补助政策无法落实等问题。通过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从现有的家庭农场中选定具备规模经营、能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服务指导等。
(三)制定依据
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协调做好县级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工作,示范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产品向精深加工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印发《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办法(2024年版)》。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解决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对享受政府财政奖补的家庭农场开展持续运行监测。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主要包含确立《办法》的目的、家庭农场的定义、实施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等。
第六条至第七条为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明确了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符合的条件及申报材料,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应具有营业执照及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产地环境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现代农业设施装备配套固定、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本地产业规划等8项基本条件,各农场经营的产业品种分类的面积或规模需达到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对于我市境内达到以上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县级示范性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为评选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主体申报、社区实地核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发文公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为监测及动态管理。提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测管理规定与动态管理的各项要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并列出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的情形。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为附则。明确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日期和具体解释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主体对象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实施原则
本方法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征求意见等情况
在2023年5月份初,我局组织开展《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并在龙港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四、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5号);
4.《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组织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温委农〔2018〕52号)。
五、解读机关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59868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