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抓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培育,特制定本方法。
(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出台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为了尽快让农民富裕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意义重大。由于家庭农场入围门槛较低,我市部分家庭农场存在发展参差不齐,经济效益低下,政府补助政策无法落实等问题。通过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从现有的家庭农场中选定具备规模经营、能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服务指导等。
(三)制定依据
为加快我市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协调做好县级示范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工作,示范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产品向精深加工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印发《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办法(2024年版)》。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解决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对享受政府财政奖补的县级以上家庭农场开展持续运行监测。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主要包含确立《办法》的目的、家庭农场的定义、实施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等。
第六条至第七条为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明确了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符合的条件及申报材料,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应具有营业执照及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产地环境良好、管理制度健全、现代农业设施装备配套固定、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本地产业规划等8项基本条件,各农场经营的产业品种分类的面积或规模需达到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对于我市境内达到以上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均可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县级示范性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为评选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主体申报、社区实地核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发文公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首次获得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奖励0.5万元。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为监测及动态管理。提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监测管理规定与动态管理的各项要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并列出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的情形。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为附则。明确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日期和具体解释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主体对象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实施原则
本方法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办法》具体要求如下:凡我市境内达到下列标准与条件的各类家庭农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均可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
2.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3.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
4.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5.内部管理有序,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6.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和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
7.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农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8.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本地的产业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非粮化倾向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畜牧禁养区、限养区发展畜禽业的,不能参评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
(二)农业生产规模认定标准
按农场经营的产业品种分类 面积或规模
粮油产业 平原地区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复种面积100亩以上,山区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
蔬菜瓜果产业 设施生产经营10亩以上,露地20亩以上。
水果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茶叶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 生产经营3万袋以上
中药材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竹木产业 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
花卉苗木产业 生产经营10亩以上
水产养殖产业 养殖水面20亩以上或产值20万元以上。
畜牧产业 在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下,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鸡(蛋鸭)存栏0.5万羽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头以上;蜜蜂存栏50箱以上。
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 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两者或三者结合的家庭农场。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等综合生产经营,但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其它产业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或生产产地位于上述产品认证产地范围内,或获得县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3.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家庭农场。
4.参与“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
5.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标准化验收的家庭农场。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
4.生产档案记录台账和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5.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社区根据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提交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照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组成业务工作人员根据材料进行联评审定,组织核查,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二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条 所属社区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连同监测单位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继续保留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监测材料:
1.龙港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3.家庭农场上年度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三、征求意见等情况
在2023年5月份初,我局组织开展《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并在龙港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四、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5号);
4.《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组织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温委农〔2018〕52 号)。
五、解读机关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7-59868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