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26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
(一)中心干部在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广普通话中的龙头作用。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等;
5.接听来电,接待来访;
6.政务受理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公务员,都要达到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四)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新录用人员的一项条件。
二、加强用字的规范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单位的名称牌;
2.单位内部的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电子显示屏等;
3.公文、印章、材料、网络网页以及其他各种印刷品;
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
5.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宣传单等。
三、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一)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健全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加强对单位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
(二)积极开展培训营造氛围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
(三)建立语言文字检查制度
一是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全体干部必须按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各科室公文用字规范,杜绝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二是采取多形式、多层面的方式培训干部,提高干部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积极对各科室窗口规范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