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维权”行为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到龙港市营商环境,还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根据龙港市12315平台数据分析,2023年投诉举报总量6713件,其中疑为恶意“维权”约为2000多件。为有效应对恶意“维权”行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本市实际,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共龙港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草拟《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维权”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9日)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分,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构建协同监管格局”部分,明确提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部分,明确提出“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中“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部分,明确提出“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恶意“维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投诉进行甄别、判断,对照以下十种情形,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权益争议等情形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1.购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2.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
3.因购买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的;
4.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5.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6.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不实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明显经组织策划的;
7.不配合行政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8.投诉举报、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次数有明显异常的;
9.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或不实举报的;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经营者索要赔偿金、“好处费”的;
10.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等恶意“维权”特征的。
(二)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市场监管局、复议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恶意“维权”行为进行联合遏制。
(三)完善恶意“维权”行为应对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过程中,要明确相关的工作依据和程序要求,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举报奖励的申请,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从严审核,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
(四)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各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商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知法守法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明码标价等领域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五、政策解读
解读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李武
联系电话:0577-5996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