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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认领公告(2024A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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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龙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龙港市公安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与沿湖路路口,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一辆车头车牌号为浙C*****,车尾车牌号为沪AQ***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实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从该车上查获两件外面套有编织袋的纸箱,纸箱内装有一批违法卷烟。该批卷烟现场无人认领。现场检查时,有该车驾驶员李某某在场,现场因卷烟数量较多,周边环境复杂,无法开展涉案物品清点工作,经该车驾驶员李某某同意,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李某某及相关涉案物品带回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烟草大厦一楼(龙港市烟草专卖局第一专卖管理所)进行清点。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清点,两件纸箱内装有天子(中支)215条,合计1个品种215条。据驾驶员李某某供述,上述卷烟是从广东省广州市装车运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4]第77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4]第77号)交给货主,请其告知货主这批卷烟已被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情况,并通知货主来我局认领该批卷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一楼专卖管理所(电话: 057764232628)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