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根据情报线索,龙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韩家洋村某某物流站点对涉嫌限制寄递包裹进行检查,经站点工作人员开包检验,发现1个包裹中都有电子烟产品。经现场清点,上述1个包裹内装有RELX-烟弹180盒。现场检查时,该批电子烟产品当场无人认领,现场有站点工作人员郑某某见证。现场据现场负责人郑某某供述,上述电子烟产品从广东省东莞市寄递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现场本局执法人员告知站点工作人员郑某某,请告知收件人、寄件人这批电子烟产品已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情况,并通知货主来本局认领该批电子烟产品。因寄递时超过有关限量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电子烟产品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5]第110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电子烟产品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电子烟产品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五楼稽查中队(电话: 0577-64232062)认领该批电子烟产品,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电子烟产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