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龙港市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赋码和相关报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概预算控制,深化前期设计、尽量减少变更。在项目建设中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调整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职责
四、实施工程造价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造价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造价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四)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造价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造价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五、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工程造价变更审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变更审批表。
(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的工程造价变更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变更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财政监督(结算审核)。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造价变更范围和类别
六、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下列情况:
(一)涉及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的工程设计变更;
(二)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其它引起合同造价变化的工程变更(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除外)。
(五)其他特殊情况。
七、根据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将工程造价变更分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较大工程造价变更和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一)一般工程造价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工程造价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价5%(含)以上、10%以下的;
(三)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价10%(含)以上的。
对于部分项目变更要素同时达到两个层级中的某一项条件时,按取高不取低的原则执行。
八、本办法中单项变更是指变更内容属于同一合同范围、同一时间段、同一变更原因、可独立实施的一项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原则上单项变更不得同时包含不同施工部位的变更内容;累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工期内由多项工程造价变更组成的造价变更。
九、单项变更金额是指单项变更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前后工程造价的差值;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多项变更金额的绝对值相加。
十、变更造价需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确认,变更造价仅作为变更类别划分和审核程序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以结算审核造价为准。
十一、建设单位对最终结算金额超过原工程造价变更初审金额且达到下一变更层级的工程,要及时反馈市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变更流程,才能予以结算定案。
十二、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造价变更范围:
(一)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
(二)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三)合同外工程造价增加情况;
(四)暂定量和暂估价增减情况;
(五)以及不涉及造价变更的其他情况。
十三、凡是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未提出质疑的,或提出后建设单位未予认可的,原则上不给予变更调整,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工程造价变更签证规定
十四、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必须完备。
十五、《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一般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应另具《设计技术联系单》并附变更设计构造图,在签证单上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变更事由、联系内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并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联系单格式参照附件。
十六、《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中的工程变更联系内容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十七、《工程变更联系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必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等。
十八、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同一项目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编号顺序应该连续并载明变更日期。签证手续不完备或事后补签的视作无效签证。
第五章 工程造价变更程序
十九、工程造价变更程序原则上按“先报批,后实施”,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造价变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变更报批。
(一)一般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填报《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变更审批表》及相关工程变更材料提交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审查完成后报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累计变更金额在3万以内且不超过合同金额2%的,不需上报备案。
(二)较大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工程造价变更专家论证会,在出具论证纪要等材料后,填报《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变更审批表》及相关工程变更材料提交至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报财政局征询意见,待市行政审批局给出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分管市领导主持召集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审查通过后准予变更。
(三)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项目工程造价变更专家论证会,在出具论证纪要等材料后,填报《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审批表》及相关工程变更材料提交至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财政局征询意见,待市行政审批局给出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分管市领导主持召集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研究审查通过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查通过后准予变更。
(四)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向行政分管市领导汇报,再由分管市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待同意后,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走重大工程变更流程。
二十、项目工程造价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造价变更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及存在问题、变更主要理由、调查核实情况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性论证、变更后的内容和资金情况等);
(三)原批复文件(初设文件);
(四)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
(五)工程变更预算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六)工程变更附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院图纸及说明或现场实测等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施工合同、会议纪要、专家论证等资料)。
二十一、不得利用设计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较大工程造价变更和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二十二、变更项目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产生的咨询费用纳入该项目工程成本。
二十三、如遇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事件发生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手续。
二十四、政府投资的水利、公路项目须上报国家、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行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口上报。
二十五、因工程造价变更造成项目累计总投资超概算按规定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在完成变更审批程序后,将变更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十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
第六章 既往工程造价变更管理
二十七、工程造价变更实施发生在2022年12月3日以前的工程项目。该项目整体都按照如下口径申报:
(一)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
1.累计变更不超过60万元(含)且不超过合同价10%(含),且单项变更不超过20万元(含)为一般变更。
2.累计变更60万元-200万元(含),且累计变更达到合同价10%—20%(含),且单项变更20万元—50万元(含)为较大变更。
3.累计变更超过200万元,或变更超过合同价20%,或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为重大变更。
(二)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
1.累计变更不超过150万元(含)且单项变更不超过30万元(含)为一般变更。
2.累计变更150万元—350万元(含)且单项变更30万元—100万元(含)为较大变更。
3.累计变更超过350万元,或单项变更超过100万元为重大变更。
(三)价款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
1.累计变更不超过250万(含)且单项变更不超过50万元 (含)为一般变更。
2.累计变更250万元—500万元(含)且单项变更50万元—150万元(含)为较大变更。
3.累计变更超过500万元或单项变更超过150万元为重大变更。
(四)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
1.累计变更不超过500万元(含)且单项变更不超过100万元(含)为一般变更。
2.累计变更500万元—800万元(含)且单项变更100万元-200万元(含)为较大变更。
3.累计变更超过800万元或单项变更超过200万元为重大变更。
(五)对于部分项目变更要素同时达到两个层级中的某一项条件时,按取高不取低的原则执行。
(六)单项变更金额是指单项变更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前后工程造价的差值;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多项变更金额的绝对值相加。
二十八、工程造价变更实施发生在2022年12月3日以后、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工程项目。该项目整体都按照如下口径申报:
(一)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变更;
(二)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变更;
(三)工程单次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变更。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变更内容及涉及金额进行拆分申报。工程造价变更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该项目后续申报的一般变更按较大变更审批;工程造价变更累计总额超出施工合同价20%或2000万元(含)以上的,该项目后续申报的工程造价变更均按重大变更审批。
(五)第二十八条所称项目单次变更金额指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造价的差值,项目累计变更金额指项目每次变更金额的绝对值相加。
第七章 工程造价变更责任
二十九、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或合同价,情节轻微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移交给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二、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编制的标底清单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视为不良行为,由中介管理部门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列入诚信档案。
三十三、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转发分包工程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法律责任。非本地承包人、中介服务人被追究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四、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业务承包人员向政府工程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主体工作人员行贿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应限制其承接重大政府工程施工和中介服务业务,或限制其承接业务的年限,直至将其清出本市政府工程建设市场。
三十五、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或没到现场勘察造成设计不符实际,引起工程设计重大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索赔相应的费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扣减诚信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造价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七、明确认定为公益类或基础类的国企自筹项目(工程变更项在2024年4月25日后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龙办发〔2020〕63号)、《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56号)同步废止。新办法施行前原已发生工程造价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范围和分类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要求执行,其中涉及重大变更项目还需提供专家论证纪要和分管市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受理按本办法的流程提交审查;原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发生工程造价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造价变更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龙政办发〔2025〕10号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